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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岳军与王成志、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军,黑龙江宇林见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成志,衣惠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306号原告:岳军,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春城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黑龙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宇林见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张海林,总经理被告:王成志,男,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圆满建材市场。被告:衣惠敏,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春城路****栋**号。原告岳军与被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王成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岳军于2017年6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50.00元,由岳军负担。审判员  赵长青二〇���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杨威书记员徐英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