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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8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童与被告李彦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童,李彦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852号之二原告:张金童,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满族,干部,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祥,辽宁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彦来,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原告张金童与被告李彦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金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金童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宋志林人民审判员  陈宝忠人民陪审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谭斐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