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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刑更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葛海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更27号罪犯葛海军(又名葛向阳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199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原菏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1月,因犯抢劫罪、诈骗罪被原菏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5年4月减刑后释放。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菏牡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葛海军不服提出上诉。二○○九年一月十五日,本院作出(2009)菏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葛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葛海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葛海军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六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8年4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亚涛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潘长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