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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苍南县福田包装制版有限公司与张建良定作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县福田包装制版有限公司,张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福田包装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小包装工业园区15幢8号。法定代表人:沈益利,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良,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苍南县福田包装制版有限公司与张建良定作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建良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一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