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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光朝与杨德超、李明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光朝,杨德超,李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34号申请执行人袁光朝,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杨德超,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李明贵,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袁光朝申请执行杨德超、李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袁光朝借款人民币27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16日按月利率2%计算到本金还清之日止),负担诉讼费275.00元,执行费3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德超的银行帐户,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信息,杨德超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执行王祥素、王祥艳、孙国军申请执行杨德超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中,已作出(2016)黔0523执第1110号执行裁定书提取了杨德超的工资收入,查封了杨德超所有的房屋一套;此外,杨德超已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因判决书中李明贵的身份信息有误,被执行主体不确定,不能执行,只能等审判部门裁定补正后才能执行。现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守泽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龙明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