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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美庭、潘敏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庭,潘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5号申请执行人李美庭,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该区。被执行人潘敏珍,女,1983年1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武鸣区。本院在执行李美庭与潘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潘敏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支付履行款27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65元、执行费3997.4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