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宝东与渭南祎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保东,渭南祎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崔保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渭南祎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爱龙,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祎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崔保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祎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渭南祎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处执行回案款4950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崔保东,本案下余部分案款申请执行人崔保东自愿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矿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