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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加权与王玉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权,王玉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953号原告:李加权,男,39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王玉刚,男,34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金源果品批发市场4号楼。负责人不详。原告李加权与被告王玉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加权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加权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加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尹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