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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斌与被告徐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徐成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604号原告:杨斌,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徐成江,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杨斌与被告徐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杨斌于2017年6月9日以涉案款项已在另案中经法院组织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成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斌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成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撤回对被告徐成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杨斌承担。审判员  潘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