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斌与被告徐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徐成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604号原告:杨斌,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徐成江,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杨斌与被告徐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杨斌于2017年6月9日以涉案款项已在另案中经法院组织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成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斌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成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撤回对被告徐成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杨斌承担。审判员 潘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