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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3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健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鑫水、陈楚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健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鑫水,陈楚华,陈建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469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健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法定代表人:陈丹农。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淡雄,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鑫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陈楚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陈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健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鑫水、陈楚华、陈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健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健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潮州市潮安区健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潮州市潮安区健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锐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漫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