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25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等与朱兰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朱兰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979号原告:王某甲,女,200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王某乙,男,201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两原告法定代理人:任某某,女,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朱兰珍,女,汉族,住济阳县。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朱兰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负担。审判员  刘美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许秀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