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等与朱兰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朱兰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979号原告:王某甲,女,200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王某乙,男,201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两原告法定代理人:任某某,女,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朱兰珍,女,汉族,住济阳县。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朱兰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负担。审判员 刘美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许秀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