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群兴、李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群兴,李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487号申请人:张群兴,男,汉族,1971年8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李响,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联系电话:1380371737。申请人张群兴与被申请人李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群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响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响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申请人张群兴位于涧西区10街坊20-2-12房产(豫(2017)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474960号)。查封申请人张群兴位于涧西区9街坊1幢4-501房产(洛房权证市字第××)。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