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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81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某林、郑某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林,郑某培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81刑初152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林,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陆丰市东海镇。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同年1月26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本院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培,男,1995年5月7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陆丰市东海镇。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林、郑某培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水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林、郑某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晚8时许,同案人郑某亮(在逃)雇请被告人郑某林、郑某培父子将卷烟制品从陆丰市东海镇寨仔村载运到佛山市容桂高速路口,再由他人接货。于同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某林、郑某培驾驶车号为粤N×××××的东风小货车载卷烟制品途经陆丰市霞湖高速路口进入收费站时,被陆丰市边防武警大队查获,现场查获恭贺新禧、阿诗妈、黄金叶、红河、中华、黄鹤楼、芙蓉王、苏烟、利群、南京、牡丹、玉溪等牌子卷烟制品共3850条,经鉴定,玉溪(硬扁专供出口限量版)150条、玉溪(硬扁和谐专供出口限量版)200条为真品卷烟,价值为人民币45927元,其他品种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为人民币766803元,涉案总价值为人民币81273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林、郑某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均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罪,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理。被告人郑某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晚8时许,被告人郑某林、郑某培明知是伪劣卷烟制品,受同案人郑谋亮(另案处理)雇请,为其将伪劣卷烟制品从本市东海镇寨仔村运往佛山市容桂高速路口,再由他人接货,并议定运费为人民币2000元,货物送到后收取运费。同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当被告人郑某林、郑某培驾驶粤N×××××的东风小货车载该卷烟制品途经本市霞湖高速路口收费站时,被在该处设卡查缉的陆丰市边防武警大队拦停进行检查,现场在粤N×××××的东风小货车上查获软盒的恭贺新禧(软)香烟200条、软盒的玉溪(硬专供限量版)香烟150条、硬盒玉溪(硬和谐限量版)香烟200条、硬盒的黄金叶(硬专供限量版)香烟300条、软盒的玉溪(软)香烟200条、硬盒云烟(硬紫)香烟400条、软盒云烟(软珍品)香烟250条、硬盒红河(硬88)香烟200条、软盒黄鹤楼(软蓝)香烟100条、软盒中华(软)香烟250条、硬盒中华(硬)香烟250条、硬盒芙蓉王(硬)香烟450条、硬盒苏烟(专供出口)香烟300条、硬盒利群(新版)香烟200条、硬盒南京(硬红)香烟100条、硬盒牡丹(软)香烟50条、软盒阿诗妈(软)香烟250条等牌子卷烟制品共计3850条,遂将被告人郑某林、郑某培抓获归案。经鉴定,查获软盒的玉溪(硬专供限量版)香烟150条、硬盒玉溪(硬和谐限量版)香烟200条均为真品卷烟,价值计人民币45927元;其他品牌卷烟制品3500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价值计人民币76680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19日上午,陆丰市边防武警大队向陆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交关于在本市霞湖高速路口查获粤N×××××东风小货车非法运载卷烟制品,并现场缴获卷烟制品一批,抓获涉嫌非法运载卷烟制品的犯罪嫌疑人郑某林、郑某培父子二人,陆丰市公安局遂决定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查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9日4时许,陆丰市边防武警大队在本市霞湖收费站北100米附近开展机动设卡查缉,对粤N×××××的蓝色厢式货车时,在车内查获疑似假烟77箱,抓获嫌疑人郑某培、郑某林,并将该案移交陆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3.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广东省陆丰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照片、现场图及《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2月19日14时35分至15时10分,陆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位于本市霞湖高速路口收费站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2016年12月19日上午,陆丰市边防武警大队向陆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交关于在陆丰市霞湖高速路口查获粤N×××××的东风小货车非法运载卷烟制品,并现场卷烟制品一批,即软盒的恭贺新禧(软)香烟200条、软盒的玉溪(硬专供限量版)香烟150条、硬盒玉溪(硬和谐限量版)香烟200条、硬盒的黄金叶(硬专供限量版)香烟300条、软盒的玉溪(软)香烟200条、硬盒云烟(硬紫)香烟400条、软盒云烟(软珍品)香烟250条、硬盒红河(硬88)香烟200条、软盒黄鹤楼(软蓝)香烟100条、软盒中华(软)香烟250条、硬盒中华(硬)香烟250条、硬盒芙蓉王(硬)香烟450条、硬盒苏烟(专供出口)香烟300条、硬盒利群(新版)香烟200条、硬盒南京(硬红)香烟100条、硬盒牡丹(软)香烟50条、软盒阿诗妈(软)香烟250条等物品。经现场勘查,该粤N×××××的东风小货车涉案烟草制品已经于2016年12月19日移交陆丰市烟草专卖局进行鉴定和估价,涉案车辆粤N×××××东风小货车被扣押在陆丰市烟草局,现场没有遗留涉案物品。制作现场图2张,拍摄照片1套,并对查获的物品予以扣押。4.广东省陆丰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委托2016年“12·19”案件卷烟鉴定真伪及价值的函告》、陆丰市公安局陆公鉴聘字[2017]00006号《鉴定聘请书》、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照片及陆丰市烟草专卖局《“12·19”涉案数量及价值统计表(车牌号:粤N×××××)》,证实:查获的卷烟制品经鉴定,玉溪(硬和谐限量版中国税收未缴专供出口)、玉溪(硬扁限量版中国税收未缴专供出口)为真品卷烟,价值为人民币45927元,其他品牌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烟草专卖品经委托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估价,价值为人民币812730元。5.被告人郑某培的供述:2016年12月18日晚8时许,我父亲郑某林在家中跟我说同村的郑谋亮要我们帮忙运载货物,叫我开粤N×××××的东风多利卡小货车往陆丰市东海镇寨仔村的祠堂前运载货物,然后准备将货物运往佛山容桂高速路口,由他人来接货。我将粤N×××××的东风多利卡小货车开往陆丰市东海镇寨仔村的祠堂前时便打我父亲的手机135××××6339说我到达寨仔村的祠堂前,并跟我父亲说自己很困要在粤N×××××的东风多利卡小货车睡觉。我父亲就叫我在车上睡觉,然后打电话给货主郑谋亮,由郑谋亮安排他人在寨仔村的祠堂前将货物装载我们的货车,我只知道是三轮车从别的地方把货物拉到寨仔村的祠堂前后再装进我们的货车的,但货物从哪里来以及有多少货物我都不清楚,郑谋亮当时是否有在祠堂前接驳货物现场我不清楚。当我睡至19日凌晨3时许,货物已经装好,我父亲就来东海镇寨仔村的祠堂前开车,我当时虽然醒了,但还在货车的后排座躺着,这时,我父亲就打电话给郑谋亮告知他我们要出发了,郑谋亮告知我父亲到达佛山容桂高速路口时再打电话给他,我父亲把车开至陆丰市乌土笼加油站前面的中石油加油站加油,加完油后因为我担心父亲郑某林睡眠不足,所以由我驾驶车辆开往佛山容桂高速路口,我父亲坐在副驾驶室,当我将车开至陆丰市霞湖高速路口进入收费站时,碰到边防武警查车,我们的货车被现场查获运载卷烟制品,因此我和父亲郑某林连同货车就被带回公安机关审查。该货车是我父亲郑某林的,平时由我和父亲一起驾驶。我们这次运载卷烟制品挣多少钱我不清楚。我们之前帮郑谋亮运载过一次快递件(香烟),之前运载的是本月17日晚7时在我村寨仔祠堂前,货装上车后当晚9时出发至凌晨2时车到达佛山容桂的高速路口的旁边(公路),然后我爸郑某林打电话给郑谋亮,约15分钟左右,有三、四个人就来接货。接货的三、四个人都讲白话,没有他们的联系电话,只有郑谋亮有他们的联系电话,什么车接走货我记不清楚了,因到达容桂出口后我在车上睡觉,主要是我爸郑某林负责与他们交接货。当晚运载的是香烟,我爸郑某林、郑谋亮都有同我说车上运载的是香烟。香烟都是尼龙袋包装,表面贴有圆通快递的快递单,还有是纸箱包装的,当晚运载了半车约35件左右,具体是什么品牌的香烟、数量、价值我都不清楚。所运载的香烟是真假的我不清楚。本月17日晚运载香烟,我爸郑某林全部知道,郑谋亮与他商量好的,当晚与我一同运载,我是司机。我帮郑谋亮运载香烟,事先郑谋亮有告诉我运载的是香烟。郑谋亮事先也有告诉我父亲郑某林。郑谋亮是销售香烟的,我只是帮郑谋亮运载赚点运费。我所运载的香烟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我认为我运载的香烟是违法的。经照片辨认,指认10号照片的男子就是老板郑谋亮。6.被告人郑某林的供述:在大约2天前时,我同村的郑谋亮用手机130××××3720打我电话135××××6339,跟我说于2016年12月18日晚8时许在陆丰市东海镇寨仔村的祠堂前装货运往佛山容桂高速路口,有人在佛山容桂高速路口等待接货。于是我于2016年12月18日晚8时许,叫我儿子郑某培驾驶粤N×××××的东风多利卡小货车到寨仔村的祠堂前找郑谋亮联系装货,装完货后,我儿子郑某培将车放在寨仔村的祠堂前,然后回家睡觉。在19日凌晨3时许,我和郑某培往寨仔村的祠堂前由我儿子郑某培驾驶粤N×××××的东风多利卡小货车一起到陆丰市霞湖高速路口上高速送往佛山容桂高速路口等人前来接货。但是当我们车开至陆丰市霞湖高速路口进入收费站时,碰到边防武警查车,我的货车被现场查获运载卷烟制品,因此我和儿子郑某培连同货车就被带回公安机关。粤N×××××的东风多利卡小货车是我2014年5月在深圳布吉二手车市场以6万元购买的,平时是我和儿子郑某培一起驾驶。我们运载的卷烟制品的货主是郑谋亮,郑谋亮说好给我二千元费用,但二千元费用还没有给我。说好运费在货运到佛山容桂高速路口向接货人收取,如果接货人没有付费用时,就由郑谋亮给我费用。当晚装货时我没有在场,我叫我儿子郑某培去装货,所以郑某培有在场。被告人郑某林在庭审时供述:郑谋亮叫我运载时有说明运载的是什么物品,但我不知道具体数量。经照片辨认,指认8号照片的男子就是老板郑谋亮。7.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郑某林的出生时间为1967年9月20日;郑某培的出生时间为1995年5月7日。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林、郑某培明知是伪劣的卷烟制品,竟受雇请为其运载,货值金额计人民币766803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罪名不当,应予更正。二被告人系受他人雇请参与本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给予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运载的卷烟制品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且归案后悔罪态度好,可予酌情处理。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给予适用缓刑考验。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以及悔罪表现,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林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清)。二、被告人郑某培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路斌审 判 员  陈壮雄代理审判员  陈维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泽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