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4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X诉王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王XX,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4698号原告:王X,女,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王小青,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王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张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原告王X与被告王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X以自行解决矛盾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负担。审 判 长 龙一明人民陪审员 陈三飞人民陪审员 谢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