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李文彬与黄锦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彬,黄锦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940号原告:李文彬,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黄锦友,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李文彬诉被告黄锦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孙臣忠审判员 李 铮审判员 郑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