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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李文彬与黄锦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彬,黄锦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940号原告:李文彬,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黄锦友,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李文彬诉被告黄锦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孙臣忠审判员  李 铮审判员  郑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