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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1834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仕竹、张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仕竹,张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1834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轩,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仕竹,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张立军,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仕竹、张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仕竹、张立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邓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