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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青岛慧海物业有限公司与徐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慧海物业有限公司,徐德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993号原告:青岛慧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凤凰山路(原青岛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照波,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龙,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慧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慧海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慧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状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