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浙江创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山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创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山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54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创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93042285A。法定代表人:李民,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组织机构代码75681211-3。法定代表人:祝义财,执行董事。本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存款92918.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一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雨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