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5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思健、金亚云与深圳市聚海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思健,金亚云,深圳市聚海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878号申请执行人:朱思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金亚云,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聚海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城大厦东座1315,组织机构代码58407780-1。法定代表人何璐。申请执行人朱思健、金亚云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聚海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5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二O一六年二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聚海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聚海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名下某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8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俊涛审判员  羊大雄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廖智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