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王云,王兰,王毅德,周卫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2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8565938195。负责人:周毅斌,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霖蔚,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156512563Q。法定代表人:王兰,职务:董事长。被告: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金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473480W。法定代表人:王云,职务:董事长。被告:王云,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王兰,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王毅德,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周卫华,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被告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王云、被告王兰、被告王毅德、被告周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6971元,减半收取计2348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曾陈斌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曾雅静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