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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572号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滨江公园二期民俗风情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31947484C。法定代表人:刘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映,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刘芸,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以被告已全部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生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