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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4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杨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单立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单立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2058号原告杨梅,女,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梁各庄村农民。被告单立才,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梅诉被告单立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向杨梅送达开庭传票,通知杨梅于2017年6月9日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但当日杨梅没有特殊原因未到庭。本院认为:本院已履行完毕向杨梅送达开庭传票的相应手续。杨梅未能按照指定时间参加诉讼,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想人民陪审员  杨柏山人民陪审员  钟玉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凤双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