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戴金涛犯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金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刑初279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金涛,男,1994年5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7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金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金涛于2017年2月28日凌晨2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苏AXX**号小型轿车,沿清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潭路江春路口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苏DX**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致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鉴定,被告人戴金涛的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3.3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戴金涛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戴金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余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常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金涛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戴金涛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金涛犯危险驾驶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金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