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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张某某、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946号申请人执行人严某某,女,被执行人孙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芦某,男,。申请执行人严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张某某、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孙某某、张某某、芦某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严某某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严雪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