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74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罗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家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曹金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