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怡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丽媛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怡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蔡丽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892号原告长沙怡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谊,总经理。被告蔡丽媛。本院受理原告长沙怡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丽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审理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蒋成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麟、魏建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蒋成柳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邓韩英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