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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廷琼与孙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琼,孙发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907号原告:刘廷琼,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咸,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发兵,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原告刘廷琼与被告孙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万学锋人民陪审员  赖子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