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廷琼与孙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琼,孙发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907号原告:刘廷琼,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咸,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发兵,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原告刘廷琼与被告孙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万学锋人民陪审员 赖子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