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4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406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与徐亚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徐亚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0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8393821203.法定代表人:孙献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惠生、孙志,该公司职员。被告:徐亚茹,女,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与被告徐亚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汤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