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行审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普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大连金穗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普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大连金穗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3行审112号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普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大连市金普新区管委会9号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张茂民,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英超,系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普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大连金穗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街道正阳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麟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普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6年9月27日以被申请人在大连市金州新区登沙河街道蔡家村占地建设库房项目,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作出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6]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94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蔡家村村民委员会;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944平方米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944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28320元。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拆除义务。申请人在进行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944平方米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提交了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普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普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6]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准予强制执行,由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在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后30日内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阎善雱审 判 员 史振红人民陪审员 丛中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志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