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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崔明与易县尉都乡尉都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明,易县尉都乡尉都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365号原告:崔明,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易县晴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县尉都乡尉都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志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平,易县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芳,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易县。易县尉都乡尉都村民委员会委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与被告易县尉都乡尉都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崔明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刘学敏人民陪审员  张 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