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4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马桂英诉孙武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英,孙武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4民初697号原告马桂英,女,1951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孙武发,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原告马桂英与被告孙武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桂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武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桂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422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亲属关系。2012年2月21日,被告因事向原告借款192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当年年末还款,逾期被告未能给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上述欠款本息。孙武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被告因事曾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至2012年2月21日,经双方结算,至此时被告尚欠原告本息合计19200.00元,因无力给付,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9200.00元的借据一份,并约定此款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口头约定当年年末结清。该事实有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借据一份和其当庭陈述予以证明。该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9200.00元和利息23040.00元(自2012年2月起至2017年2月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合计42240.00元。本院认为,��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庭审中原告出示的借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原、被告间借贷事实成立。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武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马桂英尚欠借款本息合计42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6.00元减半收取428.00元,由被告孙武发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马桂英。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期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刘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