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贯平与刘付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贯平,刘付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民初2139号原告:李贯平,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安丘市。被告:刘付平(又名刘富平),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丘市。原告李贯平与被告刘付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贯平、被告刘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贯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房屋租赁费22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份,被告租赁我所有的安丘市翰沃城五金区13区3号楼120、121、122室。截止到2017年2月24日,被告共欠我房屋租赁费22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李国坤辩称,我只欠原告房租20000元,另2000元是利息。原告当时与我约定将房子转租给我3年,去年因我女儿生病死亡负债40多万元,无力支付原告租赁费,我现愿意偿还原告租赁费及利息22000元,但是需要分期分批支付,无力一次性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原告李贯平与被告刘付平口头达成房屋租赁协议。2017年2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今欠房屋租赁款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正刘富平2017、2、24号”。此后,原告经多次索要未果,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刘付平欠原告李贯平房屋租赁费22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款证明予以证实,依法应予认定。被告主张欠房租20000元,其余2000元为利息,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予采信。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付平欠原告李贯平房屋租赁费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由被告刘付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