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81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宇雄与詹卫国、范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雄,詹卫国,范新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027号原告:周宇雄,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告:詹卫国,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告:范新红,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宇雄诉被告詹卫国、范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宇雄以已与被告詹卫国、范新红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宇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周宇雄承担。审 判 长 谢 添人民陪审员 方 力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柯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