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4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海荣与蒋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荣,蒋永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民初374号原告:马海荣,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蒋永庆,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原告马海荣诉被告蒋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同时延长本案举证期限十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胡亚伟人民陪审员 潘素云人民陪审员 宋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常伟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