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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4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海荣与蒋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荣,蒋永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民初374号原告:马海荣,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蒋永庆,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原告马海荣诉被告蒋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同时延长本案举证期限十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胡亚伟人民陪审员  潘素云人民陪审员  宋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常伟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