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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异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案外人曹桂英与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与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异61号案外人:曹桂英,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张文良,局长。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房靖,经理。在本院执行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与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坚实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曹桂英对执行位于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曹桂英称,2013年8月28日,于X小区售楼处购买的上述异议房屋,且一直占用使用该房屋。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依据(2016)黑0302民初1458号民事裁定书将上述房屋查封。该房屋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故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辩称,案外人主张中止执行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的执行,无证明其实际支付价款的有效证据,且该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不具有中止执行的法律效力,请求法院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与坚实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黑030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坚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借款及利息等共计3634534.24元,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全查封了坚实公司位于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判决生效后,坚实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之间除合法有效的债权合同外,尚需履行不动产物权公示即登记的法定方式。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应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同时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要求交付执行,并且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异议人除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向其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外,无其它可以证明实际支付价款的有效证据,故案外人所举证据未能证明其所提异议符合上述规定,且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综上,本院对异议房屋的查封行为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案外人曹桂英请求中止对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执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曹桂英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翟至宇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