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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朱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民初749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朱某1,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出租车司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朱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其患鼻咽癌一直在住院治疗,至今仍在药物治疗和定期复查。自患病至2016年10月,其一直居住在弟弟家。后为照顾两个孩子,其搬回被告父母家中与被告共同生活,其间摩擦不断,因前三年一直未在一起居住生活,感情已破裂。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现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两个孩子均归男方抚养,无共同房产、共同财产。被告朱某1辩称:两个小孩年纪较小,其中儿子还患有白血病,需要原告照顾,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儿子朱某3和女儿朱某2的身份信息,结婚登记信息复印件,低保证,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上举证、质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儿朱某2,××××年××月生育儿子朱某3。2013年10月后,原告徐某因患鼻咽癌住院治疗,后在弟弟家居住。2015年7月,儿子朱某3患白血症住院治疗,女儿朱某2便随原告徐某共同生活。2016年10月,原告徐某为照顾两个孩子,与被告朱某1在朱某1父母家共同生活,共同抚养两个孩子。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将近八年,且在婚后生育二个孩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两个小孩年纪较小,其中儿子还患有白血病,需要原告照顾,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如能互相关心、尊重,注意沟通,从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敏人民陪审员  龚青人民陪审员  王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