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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凌标与洪班友、柯祖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凌标,洪班友,柯祖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868号之一原告:刘凌标,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洪班友,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告:柯祖星,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原告刘凌标诉被告洪班友、柯祖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凌标于2017年6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双方的债权债务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凌标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为70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共1320元,由原告刘凌标负担(该款原告刘凌标已预付)。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匡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