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凌标与洪班友、柯祖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凌标,洪班友,柯祖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868号之一原告:刘凌标,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洪班友,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告:柯祖星,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原告刘凌标诉被告洪班友、柯祖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凌标于2017年6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双方的债权债务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凌标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为70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共1320元,由原告刘凌标负担(该款原告刘凌标已预付)。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匡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