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刑终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孟宪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刑终873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宪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87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孟宪歧,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孟宪歧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其自诉不予受理的(2017)粤0104刑初36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宪歧上诉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法释16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应当以自诉案件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源于2015年8月29日的“刑九”司法解释,原审适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不当。本案被告人单位广东省高州市第一机械厂属于负有执行义务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其行为符合2015法释16号文受理案件规定。综上,请求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莫某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单位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及迟延期间的利息偿还。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上诉人指控被告人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育周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秋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