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1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卢桂振、李长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桂振,李长军,刘丰玲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财保63号申请人卢桂振,男,1953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申请人李长军,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申请人刘丰玲,女,1972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卢桂振与被申请人李长军、刘丰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李长军名下的位于泗水县棕榈泉小区12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晋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乔元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