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钱荣海与叶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荣海,叶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4380号原告:钱荣海,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叶四海,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钱荣海与被告叶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荣海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梁徐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