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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钱荣海与叶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荣海,叶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4380号原告:钱荣海,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叶四海,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钱荣海与被告叶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荣海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梁徐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