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昭宇、杨植凯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昭宇,杨植凯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4刑初6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昭宇(绰号:迷娃),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威远县。2013年8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植凯(绰号:凯娃),男,199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威远县。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威远县公安局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内威检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昭宇、杨植凯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昭宇、杨植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2月21日凌晨1时许,王世军伙同周洁、倪伟、刘云、何昭宇、杨植凯等人一起到威远县金色网吧,杨植凯、何昭宇、周洁、倪伟四人上楼进入网吧后以殴打、语言威胁的方式迫使陈某随其一同离开,五人下楼后与王世军、刘云汇合。之后杨植凯、何昭宇等人将陈某带至席草田农贸市场内进行殴打,并强迫陈某下跪进行侮辱。随后杨植凯、何昭宇等人又将陈某带至威远县看守所斜坡处的巷道内,对陈某实施殴打、恐吓,并让陈某脱下上衣进行侮辱。而后王世军等人又将陈某带至杨植凯租住房中,以强迫陈某下跪、让��脱掉上衣光着上半身并用打湿冷水的毛巾铺在其背上、让其到厕所内扯阴毛、在其鼻孔内插烟并让其用鼻孔直接抽烟等方式对其进行侮辱。在此过程中王世军等人轮流对陈某进行殴打、恐吓,并不让陈某离开。之后周洁提出让陈某打借条,并让刘云外出买纸和笔。因为刘云没有买到纸和笔,何昭宇等人便将陈某带至了倪伟位于二环路西南段魏家十四社安置房的家中。在倪伟家中,何昭宇等人迫使陈某写下欠周洁4000元钱的借条。当日13时许倪伟、周洁带着陈某返回陈某家中拿钱,倪伟随陈某回家拿钱,周洁则在楼下等待,在此过程中陈某的父亲陈某1报了警。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植凯、何昭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他人实施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昭宇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昭宇、杨植凯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凌晨一点左右,王世军(在逃)、周洁(另案处理)从被告人杨植凯处得知被害人陈某在威远县金色网吧上网,周洁用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昭宇、倪伟(另案处理),刘云(另案处理)知道后与何昭宇、倪伟一起到了王世军乘坐的出租车上,王世军以陈某盗窃了其亲戚家3000多元的财物为由,让何昭宇等人帮忙找陈某索取财物。王世军、周洁、倪伟、刘云、何昭宇到金色网吧后,何昭宇、周洁、倪伟与在网吧外等候的杨植凯一起进入网吧找到陈某,倪伟扇了陈某一耳光、踢倒陈某坐的沙发,周洁装出摸刀的样子威胁陈某离开网吧与王世军、刘云见面。之后,王世军等人将陈某带至席草田农贸市场门口,倪伟、周洁等人采用脚踢、手打的方式对陈某实施殴打,并强迫陈某下跪、脱去上衣进行侮辱。随后又将陈某带至威远县看守所斜坡附近的一巷道内,对陈某继续实施殴打、恐吓让其给钱。在周洁的提议下,在凌晨四点左右,王世军等人又将陈某带至杨植凯位于威远县中心街的出租屋。在王世军的授意下,周洁等人强迫陈某脱掉全部上衣光着上半身下跪,并让其到厕所内扯阴毛,刘云把一根香烟点燃后插陈某的鼻子里,杨植凯用打湿冷水的毛巾铺在陈某的后背,何昭宇用数据线抽打陈某后背等方式对陈某进行殴打、侮辱,限制其人身自由。王世军在中途离开,周洁在���世军的安排下让陈某出具借条,因杨植凯家中没有纸笔,又提出将陈某带到倪伟家中。早上五点左右,周洁、倪伟、何昭宇、刘云遂将陈某带至了倪伟位于二环路西南段魏家十四社安置房的家中。在倪伟家中,周洁迫使陈某写下欠周洁4000元钱的借条后仍不让其离开。中午十二时左右,周洁等人接到王世军电话后又与倪伟、何昭宇将陈某带回杨植凯的出租屋与王世军会和,王世军提出让周洁和倪伟到陈某家中去拿钱。当日下午十三时左右,倪伟、周洁就带着陈某回其家中拿钱。另查明,被告人何昭宇于2013年8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1日在被告人杨植凯位于威远县严陵镇中心街的住所内将其抓获到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8日在威远县龙会镇金长城网吧将被告人何昭宇抓获到案。被告人何昭宇、杨植凯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昭宇、杨植凯的身份情况。3、抓获说明,证实被告人何昭宇、杨植凯被抓获到案的经过。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昭宇于2013年8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5、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同案人倪伟在本案当中使用的尖刀予以扣押的经过。6、证人陈某1的证言摘要2016年12月2、3日左右的一天��上,陈某回家叫我拿钱,我就拿了400元给陈某。后来余某于2016年12月8、9日的时候给我打电话,说周洁和倪伟于12月5号晚上砍了陈某两刀让陈某拿钱,说一个叫王什么名字的亲戚家中被盗了,说是陈某偷的,陈某就在余某那里借了300元。2016年12月21日11时左右,我接到陈某电话让我立即回家,我回去后看到倪伟就坐在我家沙发上,说他大哥叫他来收账,拿了一张欠条给我看,并从身上拿出了一把弹簧刀握在手上,还听他说外面还有一个人。我害怕外面再进来一个人,我就说去煮饭。然后我就到厨房打电话报案了。7、证人胡某的证言摘要2016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杨植凯躺在床上玩手机,有四个男子到了我们家里。其中一个就是小雨(陈某),他们找小雨要钱,小雨说没有钱,一名男子就��了小雨几脚并叫小雨想办法还钱,小雨说马上去借,小雨要出门的时候,就被另外一名男子喊到说小雨有钱,让小雨把钱拿出来,接着小雨的钱就被拿出来了,小雨就走了。2016年12月21日的凌晨,我在我男朋友杨植凯的屋里耍,杨植凯带了几个人回来,其中有一个叫小雨,他以前来过这里。进屋后,他们就动手打小雨,有两个20多岁的在扇小雨的耳光。后来我看到小雨上衣被脱光了跪在地上,其他人在和他说钱的事情。杨植凯拿了张黄毛巾搭在小雨肩膀上。后来较老的男子走了,还让其他人不要打小雨了,其余几名男子就让小雨打欠条。屋里没有纸和笔,他们后来都出去了。8、证人余某的证言摘要2016年12月4日下午3点左右,我当时在网络快车网吧耍游戏,王世军、倪伟、周洁就过来问我找��某,我以前听陈某说过王世军说他偷了王世军干儿子摩托车,王世军听周某说是陈某偷的,王世军就找陈某要他赔3000多块钱的事,我就想到大家当面说清楚,我就到金色网吧把陈某叫了过来。陈某到了以后,王世军扇了陈某一耳光,倪伟、周洁在旁边装起要打陈某的架势,王世军说说这个事要算到陈某头上,让陈某赔钱,我怕陈某吃亏,我就叫他去借钱来还,王世军就喊周洁和倪伟跟到去,我就说我在这里和你们一起等他是一样的,后来我们到了滨河公园三叉路,陈某就坐摩托车过来拿了400元给王世军,然后各自离开了。2016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个晚上10点,我看陈某没钱用,我就叫他把我之前用过的手机拿去当。我听说他当了300元,当天晚上就被周洁、倪伟他们给抢了。9、证人周某的证言摘要王世军栽赃我说是我说的陈某偷了他干儿子屋头的东西,我没有偷王世军干儿子屋头的东西。我也没有说过陈某偷过王世军干儿子屋头的东西。10、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摘要2016年12月4日下午,王世军在威远县严陵镇网络快车网吧找到我,王世军说他亲戚家被偷了3000多元的东西,是听周某说是我偷的,让我拿钱赔偿损失,我说我没有偷别人的东西,王世军就把这3000多元的损失算到我身上。2016年12月21日0点左右,我在金色网吧上网时,周洁、倪伟、何昭宇、杨植凯到网吧找到我,周洁让我下楼去说。我不想下楼说,倪伟就过来一脚把网吧里面的沙发踢翻了,周洁还装出要拿刀的样子,威胁我说:你再等一下,是不是要我跟你喂进去。我害怕他用刀子捅我,就跟他们一起下了楼。下楼后我看��王世军和刘云在马路边等我,他们几个人带着我往人民医院住院部那边走,王世军在路上不断威胁我,要求我拿钱。走到菜市场中间时,王世军让我把外套脱下来给他穿,我便将外套脱给了王世军,在路上除了刘云、杨植凯外,其他人用拳头锤、用脚踢打我。王世军还让我跪下,我当时站着没有跪,周洁、倪伟就过来踢我的脚后弯,把我踢跪了。走到五十二梯斜坡中间位置时,杨植凯说他冷,王世军让我把毛线脱下来给杨植凯。我害怕被打只好把毛线脱下来拿给了杨植凯,自己则赤裸着上身。王世军就在旁边继续威胁我,让我早点拿钱给他,不然就要收拾我,就这么站着说了十分钟左右,王世军才让杨植凯将衣服还给我。在去杨植凯家里的路上,周洁还用匕首威胁我。到了杨植凯家里后,王世军又让我把身上的毛���脱了,杨植凯用一张浸了冷水的毛巾敷在我背上,何昭宇用数据线和衣架抽我,刘云拿一根烟喊我插在鼻子里面抽,还让我在厕所里面去扯阴毛。凌晨三点的时候,王世军先走,他走之前才喊我把毛巾取下来,穿上毛衣和外套。他们在打我的过程中,王世军就说他亲戚家里现在查出来被偷了3700元,因为我已经拿了980元给他们,现在还差2700元。周洁在王世军走后继续恐吓我让我拿钱。后来周洁就提出让我先打一张2700元借条。因没有纸笔,周洁、倪伟、何昭宇、刘云四人在凌晨4点左右又带着我到了倪伟家,到了倪伟家后,周洁等人按王世军的安排让我写了一张欠周洁4000元的欠条。早上9点的时候,刘云就先走了,周洁、倪伟又跟着我去我家拿钱。后来我父亲打电话报了警,之后警察就来我家将倪伟抓获了。11、同案人倪伟的供述摘要今天凌晨1点左右(2016年12月21日),迷娃(何昭宇)在家里给我说王世军马上过来,让我赶紧起床。王世军在出租车上说找到陈某了。到了金色网吧外,我和周洁、迷娃和杨植凯一起进了网吧,我看到陈某就扇了他一耳光,周洁喊陈某下楼,陈某不下楼,我就踢了他坐的沙发,陈某就被迫和我们到网吧外面找到王世军和刘云。王世军喊陈某拿钱,周洁还装出摸刀子出来的样子吓陈某。后来王世军喊我们把陈某带起走,到了新市街工商所下楼的楼梯口,我和周洁、杨植凯踢了陈某,王世军喊陈某跪起,陈某没有动,我就和周洁踹他的脚后弯。到了农贸市场的坡上,王世军又说陈某不安心拿钱,我就踢了他的屁股。后来到了杨植凯的屋头,王世军喊脱了陈某的上衣,喊他自己到厕所去扯阴茎毛,杨植凯还拿了张湿毛巾搭在陈某的光膀子上,迷娃用数据线打了陈某的背,我和周洁用脚踢了陈某还用手打了几下。后来王世军走了,周洁继续恐吓陈某拿钱,喊他打欠条,但是杨植凯屋头没有纸笔,周洁就提出带到我家里去。周洁、我、迷娃、刘云就带到陈某到了我家,周洁就喊他打了张4000元的欠条,然后我们就睡觉了。中午12点左右,王世军打电话喊我们把人带到杨植凯屋头,我和周洁、迷娃又把人带了过去,王世军看了欠条,就喊周洁带陈某去拿钱,周洁就喊我一起到了陈某家里,陈某的父亲看了欠条后,就挡着我不要我走,过了一会警察就把我带到了公安机关。12、同案人周洁的供述摘要2016年12月21日凌晨两点左右,我和王世军在半糖网吧上网,我接到杨植凯的电话,说陈某在金色网吧上网,我和王世军就给倪伟打电话,之后我们就坐出租车接到倪伟、刘云、何���宇到了金色网吧。倪伟、杨植凯、何昭宇先进网吧,我后来进去的时候看到陈某就做了个摸刀的样子吓他,陈某才出了网吧。出网吧后,我们几个就带陈某往席草田菜市场里面走,王世军让陈某把上衣脱了跪在地上,我和倪伟踢了陈某,我还扇了他几耳光,其他几个人除了王世军也都动了手。凌晨3点左右,我们就从席草田往五十二梯方向走,到了附近一个巷道,王世军叫陈某脱掉衣服光膀子想办法找钱,我看到倪伟踢了陈某,杨植凯用手扭了陈某。过了二三十分钟,我就提出到凯娃屋头去,王世军、刘云、何昭宇杨植凯先走,我和倪伟带到陈某走的后面,我把右边裤子荷包里面的刀摸出来吓陈某。凌晨四点左右,我们到了杨植凯屋头,王世军喊陈某跪下,我踢了陈某让他跪地上,王世军又叫陈某把上衣全部脱掉,到厕所去扯鸡儿毛,杨植凯拿着沾了水的卫生纸覆���陈某背上,王世军叫陈某用鼻子吸烟,刘云就把烟给陈某让他插鼻子里面吸,何昭宇用数据线打陈某。王世军后来走了,我就提出陈某打借条,但是没有纸笔。我就提出到倪伟家里,到了倪伟家里是差不多五六点,倪伟在外面,我和刘云、何昭宇、陈某在里面的卧室睡着了。早上九点多起来,刘云上班去了,为了防止陈某逃跑,还把房门给反锁了。之后,王世军打了个电话过来叫陈某打了一张欠我4000元的借条。后来,我们又到了杨植凯屋头,王世军也过来了。我就和倪伟一起到陈某家里去拿钱,倪伟和陈某上的楼,我在外面等,过了十多分钟,倪伟就在说陈某的父亲不让他走,我就想是不是陈某家里报了警,我就跑了。13、同案人刘云的供述摘要2016年12月20多号的一天凌晨,我在倪伟家睡觉,何昭宇接到电话说王���军在楼下,出去耍。我想到自己饿了想吃东西,就和倪伟、何昭宇一起下楼上了王世军的出租车。王世军在车上说叫偷钱的那个人还钱,先不要动他。到了金色网吧,周洁、倪伟、何昭宇、凯娃把陈某从网吧里面带了出来,到了网吧外面,倪伟和周洁踢了陈某,然后往南塔山方向走,走到席草田出口,倪伟踢了陈某并让他跪地上,周洁还扇了陈某几耳光,凯娃还打了陈某几拳,周洁还装出用刀要捅他的样子,还在陈某的胸口踢了一脚。因为菜市场做生意的要开门了,我们就往五十二梯方向走,走到一个隐蔽的居民区,倪伟踢了陈某两脚让陈某跪下,王世军哥让陈某脱掉衣服给凯娃穿。凌晨3点左右,我们到了杨植凯家里。倪伟踢了陈某一脚让他跪地上,王世军哥又让陈某把上衣脱光,周洁扇了陈某一耳光,凯娃把冷水打湿的卷筒纸铺在陈某肩膀上,王世军哥又叫我���一根烟点燃拿给陈某,周洁就叫我把烟插陈某的鼻子里面,王世军哥又叫陈某到厕所里面去扯阴毛,何昭宇又用数据线抽陈某的背部。周洁让陈某写借条,陈某答应了,但是家里没有纸笔,我就拿着王世军哥给的50元出去买了笔和面包,周洁就说到倪伟家里。我、倪伟、周洁、何昭宇一起到了倪伟家里,我们就睡觉了。睡醒以后倪伟就叫我把客厅反锁,我就去上班了。14、被告人何昭宇的供述摘要2016年12月份中旬的一天凌晨2、3点钟的时候,我和刘云在倪伟家中睡觉,我接到王世军的电话,让我和倪伟一起去办点事情,刘云说要和我们一起去。然后我们三个人就出门上了王世军和周洁的出租车。王世军说去找陈某收账,陈某偷了他干儿子的东西,承认赔3000元钱。到金色网吧后,我、周洁、杨植凯和倪伟进网吧找到��陈某。倪伟就打了陈某一耳光,周洁很凶的样子喊陈某出去说,倪伟过去一脚把陈某的凳子踢开,陈某和我们下楼见王世军。王世军叫陈某把外套脱下来,走到席草田农贸市场,倪伟就踢了陈某大腿一脚,陈某跪了下去,周洁走过去做假装摸身上的刀子的动作吓陈某,倪伟又连续扇了陈某几耳光,杨植凯用脚踢了陈某一脚,周洁用手扇了陈某一耳光。我们从农贸市场出来后经过新市街,堰塘角,走到衫树坳街五十二梯楼梯处,倪伟、周洁、杨植凯用手在打陈某,王世军又叫周洁和倪伟先把陈某弄到杨植凯屋头去。我和刘云、王世军走的他们后面。到了杨植凯家里,王世军就叫陈某光着上身跪地上,倪伟就走上去扇了陈某一耳光,杨植凯上去打了陈某背上两拳,王世军又叫杨植凯到厕所内拿了一张打湿了冷水的卫生纸铺在陈某的背上,然后王世军又到厕所内来拿了一张帕子打湿了冷水让杨植凯搭在陈某的肩膀上面,王世军又叫陈某到厕所里面去扯阴毛。王世军看到陈某拿不出钱来,他就先走了,过了一会王世军打电话到我手机上给周洁说让陈某打张3000元钱的借条。由于杨植凯家中没有纸笔,周洁就叫刘云出去买纸和笔回来,刘云出去没有买到纸和笔,周洁又让把陈某弄到倪伟家中去打条子,然后我、周洁、倪伟、刘云就把陈某带到倪伟家,倪伟就把纸和笔找出来,让陈某打欠条,我和刘云、周洁在床上睡觉。后来,周洁接了王世军的电话后,就叫倪伟把陈某打的欠条改成4000元的条子。之后我睡到了11点钟,周洁和倪伟把我喊起来,他们让陈某拿钱。然后王世军又打了个电话过来,喊周洁和倪伟把陈某带到杨植凯屋头去说,周洁、倪伟就喊到我把陈某弄下楼,打了出租车去了杨植凯的家中,刘云由于要上班,他就走了。到了杨植凯家中后,王世军喊周洁和倪伟一起带陈某到陈某家里拿钱,然后倪伟和周洁就把陈某带走了。15、被告人杨植凯的供述摘要2016年12月21日凌晨,我朋友罗阳给我说陈某在金色网吧上网,因为之前我知道王世军和周洁他们在找陈某还钱,我在给王世军打了电话后就去金色网吧外面等王世军他们。王世军他们到了以后,我、周洁、倪伟、何昭宇在金色网吧找到陈某,倪伟踢了陈某还扇了他两耳光,陈某才出了网吧,下楼后我看到王世军和刘云、何昭宇三人站在路边。周洁和倪伟就把陈某带过去见王世军,王世军就说:跟到走。我们几个人就带着陈某往席草田农贸市场里面走,在农贸市场里面,王世军喊陈某把衣服脱了,倪伟叫陈某跪地上,但是陈某不跪,倪伟就踢了陈某一脚,把陈某踢倒跪在地上。之后王世军用手扇陈某耳光,用脚踢陈某,倪伟、周洁、何昭宇也用同样的方式对陈某进行殴打,我也打了陈某一耳光。走到五十二梯上坡的时候,王世军、周洁、倪伟等人又喊陈某还钱,并对陈某拳打脚踢,王世军用手掐了陈某的手臂,周洁、倪伟用脚踢了陈某几脚,何昭宇、刘云站在旁边看。打了陈某后,王世军叫陈某把衣服脱了,光着上身。后来,周洁就说将陈某带到我家里去,王世军走的前面,我们三人就带着陈某到了我的出租屋。在去我家的路上,周洁和倪伟边走边骂陈某,走到堰塘角的时候,周洁从身上摸了一把匕首威胁陈某。到了我家之后,周洁和倪伟就叫陈某跪下,陈某就跪在我屋头的地上,周洁和倪伟就一直在给陈某说还钱的事情。等了几分钟,王世军和刘云、何昭宇三个人也到了我家,王世军、周洁、倪伟就和陈某说还钱的事,周洁、倪伟就对陈某拳打脚踢,王世军和何昭宇、刘云动了手。王世军还叫陈某把衣服脱了,让陈某光着上身,王世军又让我拿帕子打湿了水递给何昭宇,何昭宇把湿帕子披在陈某的背上。周洁一直在跟陈某还钱的事情,就叫陈某先打个借条,陈某也说要得,周洁就叫刘云出去买纸和笔,但是刘云只买了一只笔回来,然后周洁和倪伟他们就把陈某带起走了,1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余某辨认王世军、周洁、倪伟、陈某的经过。1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陈某1辨认倪伟的经过。1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人倪伟辨认陈某、杨植凯、周洁、何昭宇、刘云、王世军的经过。1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人刘云辨认何昭宇、倪伟、周洁、王世军、杨植凯、陈某的经过。2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人周洁辨认王世军、倪伟、刘云、杨植凯、何昭宇、陈某的经过。2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辨认刘云、倪伟、王世军、何昭宇、周洁、杨植凯的经过。2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植凯辨认王世军、周洁、倪伟、何昭宇、刘云、陈某的经过。2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何昭宇辨认周洁、王世军、刘云、倪伟、杨植凯、陈某的经过。24、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植凯、何昭宇及同案人刘云、倪伟、周洁辨认犯罪现场的经过。25、尿液提取、检测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曾吸食毒品冰毒。26、���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犯罪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的经过。27、视频资料及截图,证实被告人何昭宇、杨植凯在2016年12月21日凌晨将被害人陈某从金色网吧带出来的经过。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客观真实,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植凯、何昭宇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昭宇、杨植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昭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植凯、何昭宇到案后如实���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昭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被告人杨植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昭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二、被告人杨植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 壹人民陪审员 林中李人民陪审员 叶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帅附有关法律条文于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