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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5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古宝山与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宝山,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5022号原告:古宝山,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钱建强。原告古宝山诉被告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古宝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古宝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宝山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90元,减半收取计3,745元,由原告古宝山负担。审判员  张倩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