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5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古宝山与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宝山,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5022号原告:古宝山,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钱建强。原告古宝山诉被告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古宝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古宝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宝山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90元,减半收取计3,745元,由原告古宝山负担。审判员 张倩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