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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治国与梅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治国,梅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370号之一原告:朱治国,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梅涛,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峰,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宁,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朱治国与被告梅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朱治国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治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共计3970元,由原告朱治国负担。审 判 长  崔会兰人民陪审员  张建林人民陪审员  李守鱼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逸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