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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9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亓晓格与吴剑锋、张乐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晓格,吴剑锋,张乐薇,河南真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159号原告亓晓格,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桂严玲,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剑锋,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张乐薇,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第三人河南真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翠竹街76号11幢1单元14层1402号。法定代表人邓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亓晓格与被告桂严玲、吴剑锋、第三人河南真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亓晓格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亓晓格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亓晓格撤回起诉。审判长  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