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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葛荣申与李风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葛荣申,李风池,故城县三朗乡白佛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0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荣申(身),男,194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风池,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一审第三人:故城县三朗乡白佛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故城县三朗乡白佛寺村。法定代表人:张宝才,该村村主任。再审申请人葛荣申(身)因与被申请人李风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228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葛荣申(身)申请再审称,1999年9月1日村委会在第二轮承包时发包给再审申请人8.7亩耕地(其中包括诉争土地2.01亩),并由发包方发放土地承包合同,载明了亩数与四至,承包期为30年至2029年9月1日。2002年交由被申请人临时代耕未签代耕协议。诉争之地双方均在一审、二审法庭中确认且我出示此地东西邻的土地承包合同。二审时,双方均表示应由法院管辖以法院判决为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告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请求: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虽然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盖章,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签字。双方均没有提交其享有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据,本案诉争土地的土地经营权属不明,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葛荣申(身)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葛荣身的再审申请。审判员 张   建   岳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王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寇   兴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