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胡某某、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胡某某,涂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558号原告:黄某某,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胡某某,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涂某某,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与被告私下达成承诺还款协议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黄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永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魏素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