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葛顺荣与王世彬、山东华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顺荣,王世彬,山东华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376号原告:葛顺荣,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运中,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逄小军,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世彬,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山东华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负责人:吴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顺荣诉被告王世彬、山东华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顺荣于2017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顺荣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