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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05号之一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洋,男,1984年1月11日生,汉族,居住地长春市宽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6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2016)吉0106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机构移送执行如下事项:被告人王洋给付罚金25,000.00元。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 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