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8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红艳与高树桐、天津京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艳,高树桐,天津京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范秀苓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8717号原告:高红艳,女,1968年3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儒,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树桐,男,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天津京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崔学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有东,天津天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该公司职员。第三人:范秀苓,女,1964年3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艳与被告高树桐、被告天津京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范秀苓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红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高红艳负担。审判员 张 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井志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