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7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7528号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佳音。委托代理人沈极,男。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黄鼎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任国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舟 来自